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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展示 


110學年度成果展示

 設置辦法 

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  

一、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鼓勵優良技術型高中教師前往偏 遠地區之技術型高中任教,提高偏遠地區學生所受之教育水準,爰依本基金會捐助 章程第二條設立『偏遠地區技術型高中教師服務獎勵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 並訂定本設置辦法。 

 二、 本基金會得選擇我國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作為本計畫之合作大學,辦理並推動本 計畫相關事宜。 前項所稱之合作大學(以下簡稱「合作大學」)係能認同本計畫獎勵宗旨,校內並設 有培育技術型高中教師之教育學程,且辦學績效卓著者。

三、 合作大學負責推廣本計畫、受理申請、甄選與推薦教師,及聯繫教師與任教學校, 作為本基金會與教師及任教學校間之協調者。 合作大學組成評選委員會,秉公平與公正精神,公開甄選獲得獎勵之教師,並積極 促成本計畫目標之實現。

四、 本基金會得捐助合作大學,指定作為推動與辦理本計畫相關事宜之用。

五、 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 服務於本基金會所列偏遠地區技術型高中名冊之現職正式教師及有意願前往偏遠 地區技術型高中任教之新進教師,得檢附學經歷文件、服務證明,以及服務事蹟介 紹等申請文件,依據公告作業期程向評選委員會提出申請。

六、 獎勵名額、金額及領取方式: 評選委員會依據當年度預算規模遴選獲獎人若干名。獎項與獎勵金如下: (一) 新進教師自願前往偏遠地區技術型高中任教,表現優異者,其獎勵金為一年新 台幣六萬元整。在職表現優異且有持續服務之熱誠者,得於服務滿半年時領 取一半金額(新台幣三萬元整),餘於任教滿一年後領取,以獎勵一年為限。 (二) 原已在偏遠地區技術型高中任教之教師,其獎勵金金額及領取方式如下: 已在偏遠地區技術型高中服務一年(含)以上之現職教師,持續服務一年,表現 優異者,獲獎勵金新台幣十二萬元整。在職表現優異且有持續服務之熱誠者, 得於服務滿半年時領取一半金額(新台幣六萬元整),餘於任教滿一年後領取。
    獲獎者得於次年度再提出申請,連續獲獎二次之得獎者,額外頒發獎勵金兩 萬元整,並於原校續任教滿二年後支領;連續獲獎三次之得獎者,額外頒發 獎金三萬元整,並於原校續任教滿三年後支領,每人以獲獎三次為限。若有 特殊優異貢獻者,不在此限。

七、 受獎勵資格之取消: 受獎教師需於獲獎後於原校續任教滿一年始具有領取全額獎金之資格,但有以下情 事者,本基金會得隨時取消其受獎資格:

(一) 受獎教師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 發。

(二) 受獎教師有違反與本基金會及與合作大學所簽訂之合約規定者,自事實發生日 次月起停發本獎勵金。 

八、 本基金會依需要得要求合作大學提供與本計畫相關活動之資料(含文字與照片),受 獎教師亦應接受本基金會要求,提供其個人任教偏遠地區歷程與心得之相關資料 (含姓名及照片)予本基金會,公開作為本基金會年報及網頁內容,惟受獎教師基於隱私考量,不願提供姓名及個人照片者,從其意願。

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本辦法先行辦理 108 與 109 學年二屆,再視成效決定是否續辦。 

下載pdf檔:[偏遠地區技術型高中教師服務獎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