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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 

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通過

○八二十六日訂定

一、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資助國內大學(以下簡稱大學)吸引與培植重點科技之優秀博士生,增進研究能量與國際競爭力,爰依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設立『鑫淼重點科技博士生獎學金計畫』(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設置辦法。

二、本設置辦法所稱重點科技包括電機工程、資訊工程、通訊工程、人工智慧、生醫工程,或永續發展相關領域,並得依科技與經濟等發展情況調整之。

三、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

獎勵對象為經大學核准修讀博士學位之本國生,於錄取當學年度符合重點科技相關領域者。惟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前項所稱大學以設有重點科技相關領域學程或學系,且研究績效卓著者優先考慮。

四、獎勵方式及名額:

每年新生若干名;入學後按月核發,每名每月新台幣二萬至三萬元;至多請領三學年。

五、審查程序:

由優先考慮之大學成立跨學院之校級獎學金審議委員會代為審議,甄選獲獎博士生,獲獎名單核定後通知本基金會。
前項校級獎學金審議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決定之。

六、受獎資格之取消與遞補:

受獎博士生入學後第二學期起,須經指導教授推薦始具續領資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三)受獎博士生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
受獎博士生因前項理由被取消受獎資格後,所空缺之獎勵名額得由該生就讀學校依其與本獎學金相關之實施辦法,遞補同學年入學之博士生。

七、受資助大學之責任:

受資助之大學每年提供受獎博士生研讀狀況與經費使用情形之書面報告予本基金會,並積極努力促成捐助目的之實現。
本基金會依需要得要求受資助之大學提供其受獎博士生之個人研習歷程與心得之相關資料(含姓名及照片)予本基金會,公開作為年報及網頁內容。

八、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本辦法於民國一○八與一○九學年度辦理二屆,再視成效決定是否續辦。

下載pdf檔:[鑫淼重點科技博士生獎學金計畫]